关于严格落实北京市政府取消调整74项和大兴区政府取消1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27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为方便群众办事创业,减少管理环节,规范政府管理行为,市政府审改办印发了《市政府审改办关于取消调整74项市政府部门要求基层开具的涉及群众办事创业各类证明的通知》(京审改办函〔2016〕12号),区政府审改办也取消了1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请各单位严格落实市区两级政府取消调整的证明事项。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于市政府审改办取消调整的74项和区政府审改办取消的1项证明,各部门要抓紧修订有关文件规定,简化相关事项办理流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公布取消调整证明的后续对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区政府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加强与周边区和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部门之间工作配合、协作和信息共享。证明事项取消调整后,需要有关部门配合调查、核对信息的,要主动配合、认真调查,及时反馈意见。

今后,各部门一律不得擅自增设和调整要求基层开具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因法律法规明确增设或调整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政府审改办备案,经批准后方可调整或增设。